土司制度是什么?什么时候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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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在桂西少数民族地区,宋王朝平侬智高起义后,派狄青部下和加封土酋为土官,成立许多土州,县,洞。这些土州县洞,社会经济,政治组织,文化制度以及民情风俗等都与流官的州县不同360问答,故称为土司。司者主管其事,或官署之称。"(摘自黄现璠著《壮族通史》)
官名。元朝始置额房巴。用于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首领,于算大而钟身八土司的职位可以世袭,但是袭官需要获得朝廷的批准。元朝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三种武官职务。明朝与清朝沿置土司,自明朝起,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三种文坏送结次级官职务。土司对朝廷承担一定的赋役、并按照朝廷的征发令提供军队;对内维持其继速抗频李力料作为部族首领的统治权利。
清朝雍正年间,开始了改土归流的改革进程,将世袭的土司改为由朝廷任免的流官末,所谓流官,是指任职者来来去去、不断流动的意思。为了推行改土归流的政策,清朝发动了对少数民族的多次战争,但是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结束也没有完全消失,中华民国时期宁夏、青海一带的马步芳武装接受民国政导全盾听列乙洋液极者府的任命,但对于其辖地仍然自行导球弦田管辖,实际上和前朝的土司制度没有不同。中华人民怀溶共和国成立后,经过剿匪、土地改革、民族区域自治声次等阶段,土司制度彻底被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