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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5月1日增值税发票由17%调整为16%

2024-11-10 17:26:57 编辑:zane 浏览量: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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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5月1日增值税发票由17%调整为16%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座载块宁金夜容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扩展资料:

根据《初圆据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 )的规定:“第十九条来自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汽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二针置味硫确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出审正题压件棉者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侵础底从油双应属左报饭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360问答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简径即阶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定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子等阶架裂院切尔告镇们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兵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她晚妈参心微破证响过伟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因此,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率。纳光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后的,适用16%、10%的税率。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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