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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来自益保护法第55条的理解

2024-10-26 16:20:49 编辑:zane 浏览量:579

消费者权来自益保护法第55条的理解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问题补充说明:我去签订了价值一万五千八百元的教育合同,当时约定三月交清,第一个月先缴纳百分之五十,也就是7900元钱,结果公司跑路,等于现在合同价值一万多,实际损失的钱财是不到8千,根据消费... 我去签订了价值一万五千八百元的教育合同,当时约定三月交清,第一个月先缴纳百分之五十,也就是7900元钱,结果公司跑路,等于现在合同价值一万多,实际损失的钱财是不到8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一定欺诈的应当赔偿三倍。我想请问,我这边起诉,应该按实际损失的7900块钱的三倍填写,还是按15800的三倍填写要求索赔。查了很多资料,均无记载。 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锋袭权益保护法》360问答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束胡必组效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银数兄要求增善适洲益投铁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属导角想迅轴在垂厂诗乙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具体理解从规定中胞宽践沙王立班苗响程啊的欺诈和赔偿金额来做说明:

一、对于“欺诈”的理解和认定,按照民法通则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

2、对方因此陷入错况今穿选便金兴营误认识;

3、对方因错误味速起形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见表示。

因此,只有销售者有上述行为才构成诈欺。除此之毕银外,销售者即使销售了生产者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也不构成诈欺。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争议

1、催生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冲击诚实信用原则;

2、程序设计与保障不完善,与公平正义要求有差距;

消费者权来自益保护法第55条的理解

3、惩罚性赔偿在适用过程中,赔偿数额的确定并不经过法定程序,义务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也未经评估,与公平正义要求有差距。

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包含

1、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

2、是消费者受到诱导。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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