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制度什么时候确立的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村民自治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修订通过。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自治制度什么时候确立的
村民自治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并在80年代中后期伴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而迅速普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村民自治,成为与包产到户、乡镇企业并列的农村改革三大成果之一。
获得法律地位:1982年宪法,第一次确认了村民自治制度的法律地位。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并于1988年6月1日施行。
全面推进: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把进一步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作为我国农村跨世纪发展的重要目标和方针。全国农村普遍进行了三至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选举的民主化、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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