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第⼀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林地,是指林业⽤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林地,⽵林地、经济林地(包括⽊本的果类、油类、茶类、药类树⽊⽤地)、灌⽊林地、红树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烧迹地、苗圃地、林业科研教学的林⽤地和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民政府批准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林地。
第三条本省⾏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适⽤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林地规划、保护和开发利⽤的管理、监督,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国⼟、农业、⽔利、矿产等部门依照各⾃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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