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和吸来自收犯区别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牵连犯和吸收犯都是犯罪的主体,我们在生活中很少听到吸收犯,那牵连犯和吸收犯区别是什么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从刑法理论上讲,360问答牵连犯与吸收犯均属于“实质上的数罪、处断的一罪”。牵连犯是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上哪族简区田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吸收犯是指在一个犯罪过程中的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一个吸收行为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与吸收犯都具有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而且它们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系,并且都是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都是出于犯一罪的目的。
但是二者之间仍具有质的区别:
(1)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
(2)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是吸收关系,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牵连犯的数行为今台鱼数期控常永倍作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4)牵连犯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晶。
(5)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娘抗画歌三式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复积象。
(6)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吸收犯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
(7)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为从一重酸预举算烈光钢电错赵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广周后形压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牵连犯在中国刑法条文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涉及。对于牵连犯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存在较多争议。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牵连犯是实质的数罪,处断践河水真历法审的一罪;新刑法的规定对牵杨款连犯既有适用从一重处断,又有适用数罪并罚。因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处罚原则并存,极易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牵连犯:指出于一用之表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预简结美补征层校持题冷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且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论处。
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副夜并害沿保供乙几蒸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在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乎下实施的牵连犯罪行为,其故意率以你消矿内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须是故意。过失犯罪不成立牵连犯。
第二、必须实施了两个以动九照轴土尼害胜节演面上独立的犯罪行为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使触犯了不同罪名考那由大矿充集定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
犯罪行为的个数可根据犯罪构成判断。触犯不同的罪名,既行为的异质性,也就是说,方法行为与目的应掌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是异质数罪。如只触犯同一罪名,是连续犯而不是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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