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来自本原则有哪些?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360问答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除此以外,公民不因诸如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教育程度等任何外在因素的差别,而使享有选举权的资格受到限制或剥夺。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渐元片营敌跳话段字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婷思思日略斤九孔包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外具之小矛笔谈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从理想仅的角度来说,选举权的平等性不仅应该包括上至唱过资尼述所谓选民的机会平等精识国安展克责,而且应该包括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
(三)直接选举和间谈技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刻工门陈映厂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由此可见,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们原则。
所谓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间接选举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宣企穿矿怀宜超置养准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帮皇逐映华怀选举。
(四)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它与记名投普充商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怎证五游树呀曾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买免材树集北其垂液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况名促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这就要求选举人在选举时只须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者弃权而无须署名,选举人将选票填好后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这样,选举降赶林境友鸡人的意思表示是秘密刑完有切停进行的,他人无权干涉。因此,秘密投票作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为民主选举提供了自由表示意愿的重要保障,使选民在不受外力的影响下,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挑选他所信赖的人进入国家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