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停车的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很多人对于道路内停车不太理解,感觉道路内停车没什么。我们要讲清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就需要从另一些角度来讲。
首先,一辆普通小型车的长度平均在5米左右,1000米的道路,两侧停车,大概能容纳400辆车,而仅仅一个普通小区,规模1000人左右,按3人一户计算都有约300台车。还不考虑有多辆车的。
仅以重庆市渝北区为例,每月新增车辆在1000-2000台左右。我们全部考虑路内停车,每月就要减少2-5㎞道路通行空间。
而道路的增加远远是赶不上车辆生产速度的。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立法之初,就把道路是作为血管一样的存在,作为了公共资源。不允许路内停车。
其次,什么都要结合实际,所以法律法规也明确了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或者在法规允许的地区,施画临时停车位的区域允许临时停车。
认定是否为违停,要看驾驶人是否离开驾驶室,失去对车辆的控制。这是非常重要的。还要考虑是否有特殊情况,例如车辆抛锚,交通事故等,此时只要有证据,也是可以不认定为违停的,所以很多驾驶人临停时都会打上应急灯。
第三再说一说人行道上停车。目前很多时候有争议,认为人行道上停车不归交警管,一些地方又认为属于交警管,其实人行道是道路的附属设施,交警和市政部门法理上都是可以管理的,但是为了避免冲突,很多地方进行了明确,路面上由交警管,人行道上由市政部门管辖,也就直接区分出来,避免了都可以管,结果都不管的情况。
如果你不想被贴违停,至少在临时停车时,打上一个应急灯,就能避免被人工贴条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停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