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生活污泥制烧结砖标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污泥用于制水泥时,水泥窑协同焚烧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规范》(GB 50757),所制水泥质量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硅酸盐水泥熟料》(GB/T 21372)、《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 30760)中技术性能要求。污泥占总原料质量比(以干污泥计)不宜超过10%。
(2)污泥用于制砖时,污泥泥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制砖用泥质》(GB/T 25031)的规定,利用污泥制备出的成品砖质量应当满足国家标准《烧结普通砖》(GB 5101)、《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GB 13544)和《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 13545)中的相关规定。有机质含量较低的污泥宜用于制砖。污泥占总原料重量比(以干污泥计)不宜超过10%,在工业条件允许或产品需要的情况下,混合比例可适当提高。
(3)污泥可作为原料制备陶粒等轻质辅料,根据污泥泥质及其他原材料情况,通过试验确定原料配比,制备的陶粒品质应满足《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 第1部分 轻集料》(GB/T 17431.1)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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