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路保护条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安全防护的新规是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一系列放牧,杜绝向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不能私自毁坏移动高速铁路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进入高速铁路的高架桥,大隧道,旅客聚集区等重点区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应急疏散逃生通道,并保证这个畅通。
高铁路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及与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
第六条 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