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执行法第83条全文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民事强制执行法》为正在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该法尚未通过生效。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三条规定【终结执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执行债权全部实现
(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三)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四)执行依据被裁定不予执行或者被撤销
(五)执行依据指定被执行人交付的特定物灭失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七)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八)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满五年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九)被执行人的破产重整计划被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破产和解协议被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或者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十)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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