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问题补充说明:婚后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房屋产权证书写的丈夫的名字。妻子打工回来后,发现丈夫以房抵债,妻子带结婚证、购房合同、共同出资证据,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申请再审。妻子认为:丈夫将不具有独立产权共有房屋用于抵偿债务,侵犯了共有人合法权益。原审调解协议内容违法,要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问:妻子的说法合理吗?法院会予以支持吗?
合理360问答,婚后买房的即使写的是一方的名字,只要那方没有证据表明是用的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夫妻双方为共有人。登记上只写了一方名字不影响另一方共有人的低位。但是如果相对方有理由相信房子是夫妻共同协商后出卖的那就可以主张善意取得。此案中丈夫以房抵债,如果这个债务是婚后债务,那么除非有相反理由,否则会定性为共同债务,用共有财产抵偿共有债务,只要妻子没有合理理由,法院是不会支持撤眼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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