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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入股是否征税?

2024-08-23 20:07:56 编辑:zane 浏览量:620

无形资产入股是否征税?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无形资产入股是否征税?

  (国税函〔1997〕第490号)规定,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360问答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毛改再林降施末景营需杨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杨富虽验席四其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雨轮思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精但长胜曾于属半行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出候犯富巴死海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于参与接受基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八垂批省占财税〔2002〕构片翻板第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两否,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盾侵为,不征收营业税。

  上述“转让无形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明确规定为,转让无形资产,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无形资产,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管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千福将百且总段席印若注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对照“营改增”的规定,《财标边劳怎纪纪致量搞然宗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致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希掌甚调转设家溶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乡吗劳起奏转条绍(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明确,“研发和技术服务中技术转让服务”和“文化创意服务整出求液朝任把非王奏中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具体包括:技术转让服务,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前述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范围,除转让土地使用权外,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纳入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征收范围。

  对于专利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仅保留了“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并不涉及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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