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耽美天一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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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买卖、传播都是违法的,劝你喜装后王不要知法犯法。
据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笔名“天一”)撰写的“耽美文”含有赤裸裸的“淫秽色情”情节,其不仅在网上传播,还将文章出版成册,印刷7000余份,获利15万360问答元,被法院认定是犯罪情节特组坚并别严重,获刑10年半。
随着我国社会生活的发展,公民的“性”观念也在发生微妙变化,因此有观点认为“天一”的文章无伤大雅,不应被入罪化。
但是“罪刑法定”是刑法的止造立系之最基本原则,“天一”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对淫秽物品进行了制作与晶民传播,并从中获利,判处10年半有期徒刑是符合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的。涉事法院的判决并不构成司法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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