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询证函最新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在执行审计过程中,以被审计企业名义向我行发出的,用以验证该企业的银行存款与借款、投资人(股东)出资情况以及担保、承诺、信用证、保函等其他事项等是否真实、合法、完整的询证性书面文件
企业询证函最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对银行询证函(以下简称:询证函) 的业务管理,规范询证函业务操作流程,有效防控风险,根 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 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询证函,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受托 进行企业审计业务时,以被审计企业名义向银行发函询证, 以验证该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业务事项等真实、合法及 完整性。
第三条 询证函业务管理遵循“如实出具,有据可查, 规范操作,防范风险”的原则,确保被查询客户和业务内容的 合规性,并对回复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是全行询证函业务的管理部 门,各级运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询1.
中行单位客户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向中行申请办理“银行询证函”业务。
2.
“银行询证函”格式应符合《函证通知》、《操作指引》相关要求,对于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请将此项目或栏位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
3.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业务询证,中行可根据实际业务场景及账户类型对询证账户的资金到位情况提供“验资业务询证函”回函或“结算交易证明”。
4.
银行询证函来函均应由中行单位客户签发,并加盖被询证账户银行预留印鉴。如“银行询证函”为多联次的,应由客户加盖骑缝章,骑缝章为客户预留银行印鉴或公章。对于被审计客户已销户等客户无法加盖有效银行预留印鉴的情况,为防范客户信息泄露风险,请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随来函提供被审计客户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具体情况说明。身份证明材料
企业询证函最新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对银行询证函(以下简称:询证函) 的业务管理,规范询证函业务操作流程,有效防控风险,根 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 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