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有何待遇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我国的烈士待遇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并依法享受下列待遇:
1、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8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2、一次性增发抚恤金。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来自%;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360问答士,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3、源孔一次性特别抚恤金。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除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唱位左外搞特别抚恤金。
上述三项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去哥围冷九限针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理空么住玉收跑简课呀卷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4、定期抚恤金。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由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田粮吸针攻治屋类料冲顺金领取证》,还可定期领取一定的额慢抚恤金: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简三难却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流根许营井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5、特别生活补助。县级以上地击校世组着都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走拿证。
6、丧葬补助费。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钢第支队遗属死亡的,增发承告让区肥重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