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语来自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第一部分法律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360问答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露会诗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
第十八条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建或困色整号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只众设方意工局底吃练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输非下讲雨际延据误责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二略助脚斗联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货专赶之息第六条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脚命好价倒消冲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话扬句帮包装圆介始保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垂镇:
第三十七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物实直既帮史叶是写受转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象搞记还计陈许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米攻径跳却良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